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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报道:为全国劳动人事审判提供“苏州样本”
来源: 苏州日报      时间:2023-04-29 12:01:52

□苏报记者 王小兵

苏州,改革开放前沿的经济强市、用工大市,用工备案人数超过540万,居江苏全省首位。如何让苏州成为劳动者就业创业的首选城市?如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资料图)

3件案例获评“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全国性典型案例,6件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根治欠薪”等典型案例。苏州劳动法庭,作为全国首家也是目前唯一的专业化劳动法庭,自2021年7月16日揭牌成立以来,传承“苏工苏作”精神,不断擦亮劳动人事审判品牌,努力打造权益保护的展示窗口、规则探索的实践基地、专业化审判的试点平台,进一步强化劳企“双保护”司法理念,助力苏州最优营商环境建设,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全国法院劳动人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苏州样本”。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表示,苏州法院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进一步强化“双保护”司法理念,统筹处理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有力促进劳企利益平衡状态下的依存共赢。

改革创新,不断健全完善专业劳动人事审判机制

唯有不断创新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机制,才能为全面保护劳动权益,依法规范劳动秩序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为鼓励基层法院创新,创建全市法院劳动人事审判示范项目,苏州两级法院研究出台全国法院系统建设专业化劳动法庭的首个规范文件——《苏州劳动法庭建设三年规划(2021—2023年)》,将服务大局要求、基层首创精神与高校理论研究有机结合,全面推动劳动人事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与品牌特色构建,已初步培育形成10个示范项目。

只有推动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审判工作专业化,才能精准回应司法新需求。苏州中院将各基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归口由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审理,根据近年来收案情况,在10家基层人民法院分别遴选2至4名专职审判人员办理一审案件,形成30人规模的专审队伍,再在专审队伍中择优遴选专审人员组建劳动人事审判专业研究会,建立劳动人事审判人才库,依托“四庭协同”机制,加强交叉领域的学习研讨。同时,苏州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签约共建教学研究实践基地,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建苏州劳动法治实践和研究基地,构筑苏州劳动人事审判理论实务研究新阵地。

为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效率和专业化,苏州中院积极探索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三审合一”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全市法院开辟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切实降低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强化调解与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有效提高劳动债权实际执行到位率。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都不是一场独角戏,而是一首合奏曲。苏州中院广泛凝聚合力,推动建立多元化解纷平台,与市仲裁院进一步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裁审衔接、统一裁审尺度。深化与市委政法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仲裁委共同构建的劳动人事争议“六方联动”化解机制,形成了多位一体的工作协同平台、分层递进的纠纷预防化解体系,促使大量劳动争议在源头、在诉前及时妥善化解,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支出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成本。

双向保护,合理平衡劳企双方利益

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事关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苏州劳动法庭自成立以来,坚持“双保护”司法理念,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正当发展利益并重。一方面,着力保护劳动者权益,依法支持劳动者关于劳动报酬、解雇保护、社保待遇等方面的合理诉求,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奋斗回报、享受发展成果,最大程度激发劳动创造力,赢得发展优势。另一方面,依法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与正当发展利益。

周某是一家纺织公司的员工,在一次下班途中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由张某赔偿周某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后周某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于是,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纺织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裁决后,这家纺织公司不服,便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支持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周某,在获得侵权人误工赔偿的同时,享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冬梅表示,该案判决劳动者可以兼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同时也厘清了两者关系,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既有力促使企业依法为劳动者投保以分散职业风险,也切实防止侵权第三人由此逃逸法律责任,对于处理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苏州劳动法庭成立以来,依法维护了11000余名劳动者权益,为他们撑起了司法“保护伞”。同时,积极回应农民工维权诉求,联动推进劳动争议全程调处、快速审理和实质性化解,审结欠薪案件9080件,标的额达8.27亿元。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是纵容劳动者侵害企业的利益,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样也需要依法平等保护。

为最大限度挖掘职工劳动绩效、强化劳动管理,苏州一家玻璃公司在公司内部实施“末位淘汰制”和调岗制度,对于排名靠后的10%进行降职处理。戴某是这家公司的包装股课长,但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五名,被公司进行降职处理,职务工资由1500元调整至700元。戴某不服,便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院依法支持了用人单位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员工进行调岗调薪,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该案的办理注重了劳企双方利益平衡,对今后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把握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与自主管理权的范围及尺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市两级法院还妥善处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协同吴中区人民法院设立高科技领域竞业限制法律问题调研点,有效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利益。此外,全市两级法院还不断增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虚假诉讼及“劳动碰瓷”案件的敏感性与识别应对能力,规制劳动领域不诚信行为,推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用工环境和诉讼秩序。自苏州劳动法庭成立以来,精准识别虚假诉讼案件11件,移送犯罪线索1条涉11人。

积极应变,为新型用工模式审判规则输出“苏州方案”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培育,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各类新经济新业态在带来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新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使企业管理模式、用工模式发生根本转变,对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政策提出了新课题。

面对纷繁复杂的劳企关系调整期,苏州劳动法庭自成立以来便认真履职、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审理和化解机制,在全国率先制定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规则,加强对类型化案件和新型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快推进审判思维、机制、方式迭代升级,及时把有效平衡劳企双方利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引导新模式健康发展,努力创造更多在全国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劳动争议审判“苏州经验”。

某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负责吴江步行街站点的配送业务,为了规避风险,小蒙面试成功后,该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引导小蒙下载App,注册成立所谓的“个体工商户”,后小蒙在送餐过程中与货车相撞受伤,因为申请工伤,小蒙与某公司发生了分歧。

在审理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抽丝剥茧,从协议签订形式、协议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出发,认定无法体现骑手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回归对劳动关系的实质探求,从骑手入职、考勤、接单、薪资、评价等各环节重点考查平台管理公司对于骑手的指挥、管理与监督因素,认定上述因素具备劳动关系“强从属性”特征,故判决小蒙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苏州劳动法庭对该案判决予以维持。

苏州劳动法庭副庭长沈军芳介绍,上述这起案件的判决,对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具有典型意义,该审判案例入选“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为全国新型用工模式提供了“苏州审判样本”,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成为灵活就业领域劳动者权益保障热议话题,受到代表委员的充分肯定。

以“小案例”凸显“大守护”,苏州劳动法庭在全国率先发布8个涉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及时作出司法裁判回应,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指引,也给有意规避用工风险的平台打了“预防针”,从而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好评。

与此同时,苏州中院还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劳动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稳就业的十二项措施》,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做好苏州市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导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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