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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 损坏高速路!西充法院判决——-快看
来源: 南充小语      时间:2023-07-03 06:36:18

6月的天气越来越炎热,不仅人吃不消,车辆也容易发生自燃。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车辆自燃导致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判决被告杨某、张某赔偿原告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计18260元。

案情简介:被告杨某和张某合作经营旅游团业务。


(相关资料图)

2022年6月10日,双方合作业务结束后,张某驾驶杨某所有的车辆,一行人由南充向广元方向行使。

行驶途中,车辆发生自燃,燃烧事故导致油污路面70米,损坏热塑路面标线8平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40平方米。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核定路产损失18260 元。

原被告双方就路产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遂将被告诉至西充县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轿车发生自燃事故造成原告经营管理的路产损失,原告有权请求赔偿。

杨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未按期对车辆进行年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未确保车辆安全状况的情况允许车辆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作为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在驾驶事故车辆前,未审慎审查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不符合上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其也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法院酌定由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杨某赔偿损失10956元,被告张某赔偿7304元。

来源:西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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